財政部、證監會日前對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作出補充規定: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合并或分立,涉及證券許可證變更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事務所只有符合相關規定才能繼續執業。
《補充規定》指出,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合并,涉及證券許可證變更的,合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果符合以下條件:
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及其它制度健全并執行有效,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60歲以內的注冊會計師不少于40人;
上年度業務收入不低于800萬元;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實收資本不低于200萬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低于100萬元。
符合以上條件的,由合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經所在省財政廳審核后,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準。
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分立,分立后的會計師事務所符合規定的條件,并且注冊會計師2/3以上從事過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按規定報送有關申請材料,經審核后,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準。
對于具有證券許可證的事務所,具有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不足20人的,《補充規定》指出,應當自不足20人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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